《湖北省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防治摻煤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發布
湖北省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防治摻煤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章??總則條??為防治我省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摻燒煤炭,規范生物質發電秩序,有效防范和治理騙取補貼資金的行為,促進生物質發電可持續健康發展,根據能源局印發的《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防治摻煤監督管理指導意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條??本辦法所指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是指享受可再生能源基金補貼政策的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第三條??按照“預防為主、強化監督”、“各司其職、歸口處理”的原則,加強監督管理,防治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摻煤第四條??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單位作為防治摻煤的直接主體,依法承擔摻煤的行政及法律責任。
省能源局負責全省農林生物質發電防治摻煤的監督管理,各市、州、縣能源主管部門負責管轄區域內的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防治摻煤綜合管理第五條??各級能源主管部門要與財政、生態環境等部門及能源局派出能源監管機構加強工作協調,建立聯動機制,形成防治摻煤監管合力,各部門依法依規履行監管職責,受理有關投訴舉報,對摻煤行為實施稽查。
章??核準和建設管理第六條??新建、擴建、改造的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應當列入或省級專項規劃,原則上應當建設在農林廢棄物資源豐富地區,建設規模以可供應的資源量為基礎確定,裝機容量應當與資源量相匹配。
第七條??項目單位在項目申請報告中,應明確燃料構成、鍋爐選型、上料系統、燃料儲存設施、環保設施等內容,提出不摻燒煤炭的措施,制定相關制度,作出遵循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不摻燒煤炭的或自律聲明第八條
將禁止摻燒煤炭作為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核準審查重要內容重點審查項目單位是否提出了不摻燒煤炭的措施,作出了不摻燒煤炭的,項目是否有摻煤的技術條件和經濟因素在項目核準文件中明確農林生物質燃料品種,強調禁止摻燒煤炭,明確對摻燒煤炭的相關處理措施。
并提出加強監管、杜絕摻煤的工作機制第九條??加強項目建設期間監管,采取不定期檢查、要求項目單位定期報送項目建設信息并予公開等方式,對項目是否按照核準文件、項目申請報告及相關要求進行建設加強監督第十條??加強項目竣工驗收管理監督,切實項目建設期間違規變更技術工藝、設備等。
第三章??運行管理第十一條??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生產運行過程防治摻煤實行屬地管理,各市、州、縣能源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加強對農林生物質發電已投產項目的監管,做到年度有計劃、工作有臺賬、責任落實到人,發現問題及時向省能源局報告。
第十二條??項目單位應遵守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要求,在項目生產、營運過程中嚴格自律,杜絕摻煤,建立完善防治摻煤的措施和制度,建立運行臺賬,記錄燃料進貨、發電量、燃料消耗等情況集團公司應建立對下屬各項目公司防治摻煤的監管體系。
第十三條??各級政府、有關集團公司應將日常監督檢查作為農林生物質發電管理的重要措施,按照有關規定,采取定期檢查、突擊檢查、暗訪等方式,對項目送料、料倉、上料、進料、灰渣、污染物排放等關鍵環節進行檢查監測檢驗,防治摻燒煤炭。
第十四條??加強信息共享及聯動監督,結合生態環境部門對發電項目煙氣在線監測,建立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防治摻煤聯動機制,共享數據,加強預警,提高摻煤監測性研究建立燃料在線監測系統,監督效率第十五條??項目單位應定期向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門報送本項目包括燃料、臺賬等在內的杜絕摻煤報告,經審核后作為項目申請補貼資金的重要依據。
第十六條??項目單位應定期公開燃料、污染物排放等情況,主動接受各界監督第十七條??各級能源主管部門將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防治摻煤納入社會誠信體系,設立舉報電話、網站、郵箱等,接受社會監督鼓勵新聞媒體及個人對項目摻煤行為進行監督曝光。
第四章??違規摻煤認定和處理第十八條??各級能源主管部門接到舉報或發現項目摻煤嫌疑行為,應立即組織或協助核查,通過組織專家現場檢查取證、向投訴人收取證據材料、通過煙氣在線監測獲取異常數據等方式獲取證據,做好調查取證相關工作。
市、縣能源主管部門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向省能源局報告第十九條??對于能源局派出能源監管機構、財政、生態環境等專項檢查工作中發現的摻煤問題,各級能源主管部門應當積極配合調查并核實十條??省能源局根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等原則,對項目是否摻煤作出認定。
十一條??對認定為摻燒煤炭的項目,省能源局按規定將其納入黑名單,向社會公布,并依據職責分工向有關部門提出對項目實施停產、取消發電業務許可、取消補貼、追回補貼資金、罰款等處理意見建議政府相關職能部門依法依規對違規摻煤項目作出處理決定,電網公司立即停止對項目單位發放補貼資金,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做好后續處理工作。
十二條??對于查實農林生物發電項目摻燒煤炭的,依法依規追究項目相關責任人及上級公司領導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省能源局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項目所在地政府,并責成項目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門加強監督管理,督促項目單位進行整改。
十三條??各級能源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監管過程中有工作不落實、失職、知情不報等行為,省能源局將采取約談、通報等措施,提出批評及整改要求,情節嚴重的,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處理,依法依規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責任。
第五章 附則十四條??農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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